OFFENCES IN HONG KONG在港罪行

  • 홈
  • 服務範疇

服務範疇

侵害人身罪行

侵害人身罪是指涉及對他人威脅或身體暴力的罪行。

在公眾地方打鬥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 HK$5,000 和 12 個月的監禁。

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是指施襲者故意或不理後果地作出一些行爲或動作,使另一人擔心會即時遭受到非法的武力對待。普通襲擊行為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1 年。 普通襲擊的例子包括用拳頭或武器襲擊另一人(即使沒有打中目標)或拔出武器用意傷害另一人等。一個人沒有傷害的意圖,或者受害者最終沒有受傷或只受輕傷都不是普通襲擊最重要的考慮元素。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是指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涉及故意或魯莽地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這可以包括導致需要醫療處理的傷害或造成持久身體影響的行為。被定罪為AOABH的人可能面臨最高三年的監禁,具體取決於造成的傷害程度和罪行的具體情況。

誤殺

誤殺是指謀殺以外的不合法殺害他人行為。 如施虐者使用暴力的動機,並非要殺害對方或嚴重傷害對方身體,但受害人最終死亡,即可被控誤殺罪。

謀殺

目前,任何被裁定干犯謀殺的人都會被強制判處終身監禁,而終身監禁也是香港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罰。對於未滿 18 歲的人而言,法庭可酌情決定是否判處他們終身監禁或較短的刑期。